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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畜牧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旗县苏木乡镇兽医工作报告的通知

  要在前一段定性、定编基本完成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和巩固“三定”工作成果,限期完成定员工作,建立符合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人员管理机制。苏木乡镇畜牧兽医站实行全员聘用制,每个工作人员都要与旗县畜牧管理部门签订聘用合同。要建立科学合理的岗位责任目标和严格的考核制度,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以岗定资、定员。“三定”以后,未聘用人员中,已参加事业单位失业保险的,按照当地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未参加事业单位失业保险的,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标准发给生活补助费。
  (三)努力增加兽医工作投入
  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关于“预防和扑灭动物疫病所需药品、生物制品和有关物资要适量储备,并列人财政预算”的规定,确保用于动物防疫的资金逐年增加,并提高其在农业总投入中的比重。为了确保兽医工作的资金来源,要建立牧业税收增加和防疫投入增加的良性互促机制。各旗县每年要从新增牧业税中拿出一定比例,专项用于解决旗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冷链、化验仪器设备、办案设施和设备、基层人员培训、交通工具和通讯设施更新等基础设施建设。
  要采取有效措施,把强制防疫和有偿服务有机地结合起来。要加强对服务收费的规范管理,用于补偿业务经费的不足。基层畜牧兽医站有偿服务应按服务项目收费,并严格执行自治区畜牧厅、物价局、财政厅转发国家财政部。物价局《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内牧发[1994]71号)所规定标准,由养畜者承担。凡旗县政府批准的统一防疫项目(不含治疗性项目),应收的防疫费可统一收取,具体标准由当地畜牧、物价、财政部门依据防疫计划和国家的有关标准进行核定。收取办法和管理办法由旗县市政府具体规定。在收取动物防疫费的同时,应组织苏木乡镇畜牧兽医站同养畜者签订责任书,明确相关的责任和义务,避免出现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的现象。实行统一收费后,要彻底改变边防疫、边收费的被动状况,消灭防疫死角。实行统一收费不得加重农牧民负担,几项服务收费合并征收时要从轻核定,可以减免的项目要予以减免。不得用防疫费发放人员基本工资。收取的防疫费要设立专户,在旗县财政部门的监督下,由畜牧部门统一调配使用。主要用于疫苗、药品、器械、化验设备、疫苗冷运冷藏设备的购置和村级防疫员聘用期的费用以及防疫驱虫所需费用的支出。要加强服务收费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对私自挪用、挥霍浪费等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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