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订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转业志愿兵)、复员干部和移交政府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的政策、规章并监督实施。督促和落实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生活待遇标准和政治待遇;审核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的设立和指导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的管理、建设;拟订军地两用人才的开发、使用规划和政策;拟订军供站的设置规划,指导军供站的管理和建设。
(五)救灾救济处(自治区人民政府抗灾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
草拟救灾和社会救济工作的有关规范性文件;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开展抗灾救灾工作。组织核查灾情,统一发布灾情;对灾民实施生活救济,指导灾区开展生产自救;提出中央和自治区拨给的救灾款物分配方案并监督使用;组织和指导救灾捐赠工作,承担国内外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捐赠款物的接收、管理和分配工作。指导和监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草拟相关配套政策措施;组织和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指导地、市、县开展社会互助工作;协办中国国际减灾十年委员会有关工作。承担自治区人民政府抗灾救灾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六)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
研究提出加强基层政权和基层自治组织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区组织干部的培训工作;依法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乡镇政务公开和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工作;指导社区服务管理工作,推动全区社区发展;拟订婚姻管理工作的政策规章和婚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倡导婚姻习俗改革。
(七)区划地名处
承办有关行政区划、地名管理的相关工作。提出全区行政区划总体方案和体制改革建议;负责乡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负责地、市、县(区)排列顺序及简称的审核报批;负责全区乡镇以上标准行政区划图的编绘和审定。承办乡镇以上行政区划名称、重要自然地理实体的地名命名、更名以及边境地区地名的审核报批;规范全区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广西区内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审核。组织、协调、指导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制订广西壮族自治区县界标准样图;负责县际行政界线争议的调查和调处。
(八)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处
负责指导实施保障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社会福利救济工作;草拟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规范各类福利机构标准;草拟政府对福利单位的资助办法;指导各类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管理;研究提出社会福利企业扶持保护政策,审核全区新办的福利企业;负责本级社会福利资金资助项目评审的日常工作;拟订殡葬改革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推行殡葬改革;指导全区收养工作,具体承办涉外送养登记;草拟收容遣送、安置工作的政策及管理办法,协调、指导跨省及自治区境内的收容遣送、安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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