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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十一)承办乡以上行政区划名称、重要的自然地理实体和边境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规范全区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区内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审定。
  (十二)组织、协调、指导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县界标准样图;负责县际行政界线争议的调查和调处。
  (十三)承担老年人、孤儿、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指导残疾人的权益保障工作;拟订全区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贯彻落实各类福利设施标准;研究提出社会福利企业认定标准和扶持保护政策;审批新办福利企业。
  (十四)主管福利彩票发行工作,研究提出年度发行计划和管理办法。管理本级福利资金。
  (十五)拟订殡葬工作发展计划,推行殡葬改革。
  (十六)拟订儿童收养管理制度,指导全区国内收养工作;承办涉外送养登记。
  (十七)拟订收容遣送管理制度;指导、协调跨省及自治区境内收容遣送工作。
  (十八)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自治区民政厅设10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协助厅领导协调和处理政务和机关日常工作,承办以厅名义召开的全区性会议的组织服务工作;组织草拟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综合性文件,组织协调民政政策理论研究和调研活动及民政系统先进单位表彰活动;负责承办民政行政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起草、修改、审核工作;负责厅机关督查督办工作;负责新闻宣传和政务信息工作;负责厅机关公文运转、机要保密、档案管理、信访、安全保卫和办公自动化工作;负责厅机关后勤行政管理工作,承担机关财务、国有资产、基本建设管理等日常工作。
  (二)民间组织管理处
  草拟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负责全区性社团、跨地(市)社团的登记和年度检查;研究提出财务管理办法;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指导和监督地、市、县社团的登记管理工作。研究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规划;负责区直单位所属和挂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度检查;研究提出财务管理办法;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指导和监督地、市、县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三)优抚处(自治区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草拟拥军优属和优待抚恤工作有关的规范性文件;组织、指导拥军优属活动,指导开展军烈属优待金统筹和优待工作;研究提出各类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标准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的抚恤标准;审核退役伤残军人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伤残等级;审核报批的革命烈士称号及全国、全区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指导优抚医院、光荣院和烈士纪念碑园的建设和管理;负责抚恤事业费分配方案并监督使用。承担自治区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四)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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