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
自治区民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0]75号)
各地区行署,各地级市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六月十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3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关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00]9号),保留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民政厅是主管社会行政事务的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职能交给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划入的职能。
1.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由自治区民政厅负责。
2.将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的组织协调抗灾救灾的职能和自治区抗灾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交给自治区民政厅。
3.自治区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勘界工作领导小组撤销后,其工作由自治区民政厅承担。
(三)转变的职能。
1.将福利企业经营管理和技术改造项目审批及年检、国内外对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外的捐赠接收、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具体事务、地(市)民政部门自办的社区服务项目审批等职能,分别交给企事业单位、社会中介组织和地市县民政部门。
2.将区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牺牲、病故一次性抚恤金的审批发放权交给区直机关各部门。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自治区民政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提出全区民政地方立法项目的建议,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研究提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执行情况;指导全区民政工作的改革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