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自治区科学技术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贯彻国家有关科学技术的方针、政策、法规;研究提出自治区科技发展和科技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研究科技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研究确定科技发展的重大布局和优先领域;研究提出广西重点产业技术政策;推动广西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提高广西科技创新能力。
(二)组织编制广西科学技术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编制和实施自治区重大科技工程、广西重点实验室、科研中试基地等科研基地和科研基础设施的计划。
(三)研究提出广西科技体制改革的方针、政策和措施,指导、推进全区科技体制改革工作;推动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科技自身发展规律的科技创新体制和机制;研究提出制订科技法规的建议,推进科技政策和法规建设。
(四)研究拟订有关科技财务的政策和多渠道增加科技投入的措施,筹措科技资金;负责归口管理的科学事业费、科技“三项费”、科技外事经费、重点实验室经费、重要科研基础设施等有关经费的预、决算;优化科技资源配置;归口管理大型科学仪器、实验动物等科研条件工作。
(五)研究制订自治区基础性研究、应用研究、高新技术研究及产业化发展的政策和措施;负责组织自治区重大基础性研究计划、高新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科技创新工程计划、科技攻关计划、社会发展等科技计划的制定与组织实施。
(六)强化高新技术产业化及应用技术的开发与推广工作;指导科技成果转化;管理自治区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高新技术重点新产品工作,受国家科技部的委托管理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负责自治区星火计划、火炬计划、成果推广计划、新产品试制与中间试验计划、科技扶贫计划、海洋科技计划等科技开发计划和项目指南的制定并指导实施;促进高新技术出口及相关政策的制订;负责高新技术企业、产品、成果的认定;指导全区科技创新工作的实施。
(七)研究科技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提出充分发挥科技人员积极性、创造科技人才成长良好环境的相关政策;组织、指导全区科技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广西的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院士候选人的初选、推荐工作;会同有关部门选拔、培养学术技术带头人;会同有关部门选派和管理科技副职。
(八)负责管理全区科技外事工作,研究提出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的政策与措施;负责科技合作项目的立项申报和科技合作项目的资金、人才、技术、设备引进;负责全区科技人员出国及来访专家学者的审批;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技术出口、技术引进和消化、吸收、创新工作。
(九)归口管理全区科技成果、科技奖励、科技保密、科技无形资产评估和技术、信息市场等工作;负责区内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审批、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