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资办关于进一步
推进国有资本从小企业中退出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发[2000]2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国资办关于《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资本从小企业中退出工作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2000年6月20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资本从小企业中退出工作的若干意见
为了更好地贯彻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落实《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本市小企业发展的决定》(沪府发[1999]31号),推动国有小企业改制,集中有效的国有资产,投入到重点、战略性行业。现就进一步推进国有资本从小企业退出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国有资本在小企业改制过程中退出竞争性、非关键性等行业。国有资本退出,是指国有资本转让对原投资企业的全部或部分产(股)权。国有资本退出,可以采取产权转让、股份合作制改制、融资性租赁、期股设置等多种形式。
二、对国有小企业改制前存在的不实资产,可以按规定进行核销。不实资产核销需冲销企业国家所有者权益的,经市国资管理部门授权,可由国资授权经营公司按照本市的有关规定统一实施,并报市国资管理部门备案。
三、对国有资本退出的小企业进行资产评估,可以试行收益法,使评估价值更接近企业资产的市场价值,并在收取评估费时给予一定优惠。对于国有小企业退出资本数量较多的国资授权经营公司,市资产评审中心实行集中办理制度。
四、凡企业法人或自然人收购或兼并国有小企业的,允许从产权转让价格中抵扣下列费用:离退休职工医疗费,长病假人员补助费,安置富余职工补偿费,被收购或兼并企业所欠交的社会保险费等。具体标准,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各国资授权经营公司可以设立小企业退出基金,统筹使用国有产权的转让收入,统一支付由其承担的小企业职工安置的补偿费用。各国资授权经营公司使用国有产权的转让收入情况,应按照有关规定报市国资管理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