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台州市椒江区调整供
水价格收取污水处理费的批复
(浙价工[2000]236号 2000年6月20日)
台州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椒江区自来水价格和征收污水处理费的请示》(台价(2000)55号)收悉。鉴于椒江区建设污水处理工程资金不足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椒江区调整供水价格并收取污水处理费。具体价格及附加收费标准见附表。
二、污水处理费必须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用于污水处理工程的建设和运行,不得挪作它用。
三、椒江区收取污水处理费后,取消环保部门收取的污水排污费和城建部门收取的排污(水)设施使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