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补抽(或另行确定)
1、抽取确定的评委是投标人或其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2、抽取确定的评委与投标人有其他社会关系或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的公正评审的;
3、抽取确定的评委因故不能参加评标的。
第十条 评委专家确定后,由招标人通知其本人,评委接到通知后,应按时到场参加,有事不能出席必须在接到通知时及时请假,无故缺席超过两次者,作为自行退出评委专家库处理。
评委离开本地时间五天以上时,应提前告知招投标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 各地、州(市)均应按照本办法附件一《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评委专家成员资格审查登记表》、附件二《评委专家编号规则》的要求,对入库的评委予以登记,同时报省招标投标管理中心,由省招标投标管理中心建立全省建设工程招标评委专家总库。
各地、州(市)评委库内缺项的评委,可向总库查询,并根据查询结果向其它地、州(市)招投标管理机构发出邀请,被邀请的招投标管理机构按照被邀请评委的条件、人数,随机抽取确定评委。
第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从评委专家库外邀请评委。
第十三条 评委专家评标实行记名制。评委应在评分表上签署姓名,评分表或投票表应当归入评标资料档案予以保存,并作为对评委评标工作进行考核的凭据。
第十四条 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对评委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考核,对违规或不称职者及时调整、更换、解聘。
第十五条 评委专家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或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评委专家的评审费用由招标人按有关规定支付。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各地州(市)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