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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四、筹足用好资金.确保土地开发整理任务的完成
  加大耕地开垦费的征收力度。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在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时,要将补充耕地所需费用是否列入建设项目投资概算,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进行审核。投资概算中未列入补充耕地所需费用,或费用标准未达到当地开垦费标准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应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对补充耕地所需费用不落实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建设用地申请;对已经受理审查发现补充耕地所需经费不落实的,不应向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报批。当年没有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市、县(市、区),应按实际差额面积向省里缴纳耕地开垦费,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落实易地补充耕地。不按期缴纳耕地开垦费的,省里将采取停止对该市、县(市、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资金扶持等相应措施,督促其按期缴纳耕地开垦费。
  加强对造地改田资金的管理。造地改田资金必须建立严格的使用管理制度,实施封闭运行,专款专用,全部用于土地开发整理、标准农田建设、土地复垦,不得移作他用。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70%留地方部分,也要全部纳入选地改田资金统一管理。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强对造地改田资金的审计监督,每年对造地改田资金收缴使用情况进行一次专项审计。监察部门对截留。挪用造地改田资金的行为,要从严查处。
  五、提高质量,加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
  各地要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整理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166号)要求,进一步规范土地开发整理工作。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都要做好可行性研究论证和项目规划设计工作,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禁止开发不宜开发的土地资源。土地开发、整理和复垦的置换项目,涉及新增耕地面积的,均需在立项前、项目竣工后对地类现状进行认真的核实、测量,以防弄虚作假。要做好土地开发整理前土地权属、界址、面积的界定和开发整理后土地权属的调整、变更调查登记等工作,切实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产生土地权属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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