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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补充耕地项目储备库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建库内容包括:序号、地点、地类现状与分类面积、土地开发整理后地类变化分类面积和可增加与实际增加有效耕地面积及验收时间与参加单位、人员签名册等资料。有条件的地方还可录入相关图文。
  二、实行土地置换政策,积极推进土地整理
  土地置换是指根据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建设用地单位或个人出资将现有分散零星的建设用地复垦成可耕地后,经验收合格的,允许其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其他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区范围内,置换不超过复垦成耕地的面积、且质量相当的建设留用地或待置换农用地指标的活动。
  要求实行土地置换的建设用地单位或个人,应向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待复垦土地的地点、面积、权属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设计图件等资料,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查可行,即可批准其组织实施。待复垦项目完工后,经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的有关规定进行初验后合格的,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查认定后,即可获取指标。也可直接以出资形式换取已由其他单位或个人投资复耕后获取并寄存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置换指标。
  使用置换指标的建设项目用地,应单独组织报件,并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使)用等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其建设用地不占年度计划指标,但应计入土地整理折抵指标台账。为解决使用置换指标的建设项目的配套工程用地,允许接受置换用地的城镇政府有偿提取不超过供地量50%的置换指标,用于公共配套工程建设。使用此类指标的公共配套工程建设用地,可直接以建设用地地类申报,办理土地征用划拨手续,但要说明指标来源。
  为支持企业改革和发展,在征得被置换用地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同意并签订协议的前提下,允许企业将原使用的场地复垦成耕地后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调换土地。对被调换的土地,市、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凭双方的协议和有关图件资料,直接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不再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使)用手续。
  三、因地制宜营造建设用地,节约和保护耕地
  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的前提下,组织营造建设用地,以缓解建设用地供求矛盾,减少对耕地的占用。使用未利用土地营造建设用地的,不列入年度上地利用计划控制与统计;利用非耕地农用地营造建设用地的,应依法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列入当年农用地计划统计。使用营造的建设用地搞建设的单位或个人,应按建设用地的有关规定,依法办理土地征(使)用或划拨手续。经依法批准使用其他单位或个人投资营造的建设用地,应实行有偿使用。要坚持“谁投资、谁得益”的原则,有偿使用收入除上缴国家规定的税费外,全额返还给营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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