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0]77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六月二十七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确保我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补充耕地项目储备库,做到建设占用耕地先补后占
建立建设占用耕地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挂钩制度和补充耕地储备制度,是保证建设占用耕地实现占补平衡的有效措施。从今年开始,建立省、市、县(市、区)三级不同层次和要求的补充耕地项目储备库,对土地开发、土地整理项目实行定位、定量、定时管理。
县(市、区)级补充耕地项目储备库项目包括:根据宜农土地后备资源调查成果,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的待开发整理项目;上年已完工并“占一补一”后有结余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包括通过易地补充耕地调入未用完数)。已经调剂出作为易地补充耕地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不列入项目储备库。
市级补充耕地项目储备库项目包括:市本级与县(市、区)级储备库同类性质的有关项目;所辖各县(币、区)储备库的项目。
省级补充耕地项目储备库项目为各市级补充耕地项目储备库的汇总库。
补充耕地项目储备库项目,将作为今后建设占用耕地补充耕地方案的基本依据,同时还将作为易地补充耕地调剂和筛选土地开发整理资金扶持项目的基本依据。建设占用耕地的耕地补充方案,要在储备库里筛选,未列入储备库的项目,原则上不予认可。
县(市、区)级补充耕地项目储备库项目,应根据日常新增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和进展,以及农用地转用补充耕地需要情况及时进行变更。省、市级补充耕地项目储备库项目,要求在季度内核销已经依法批准作为建设占用耕地项目的补充耕地项目;增加的补充耕地项目内容,由各县(市、区)在季初10日内,按县(市、区)级储备库上季增加项目内容备份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