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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确定《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行为的处罚办法》所称“规定时间”和“规定期限”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确定《拒绝
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
行为的处罚办法》所称“规定时间”和“规定期限”的通知
(桂价查字[2000]231号 二000年六月二十九日)


各地、市、县物价局:
  国家计委近日颁发了《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行为的处罚办法》(计价检[2000]226号),我局也以桂价查字[2000]97号文件转发各地执行。根据该办法第十一条,并结合我区的情况,对该办法所称的“规定时间”和“规定期限”均确定为7日。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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