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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物价局关于清理整顿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清理整顿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
(冀价经费字[2000]22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
  当前,企业和社会对中介市场存在的收费秩序混乱,特别是一些中介机构借助行政权力强制收费问题反映强烈。为规范中介服务收费行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中介服务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计委关于贯彻实施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清理规范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0]511号)精神和省减轻企业负担联席会议的要求,决定从6月份开始在全省集中开展对中介服务收费的清理整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清理中介服务收费
  从6月中旬到8月底,各地物价部门要集中力量对本地区内的各类中介机构的收费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清理的内容包括中介机构实施收费的资质条件、执业范围、政策依据和收费的具体项目、标准等。清理整顿工作可采取自查自纠自报和重点清理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于实行收费许可证管理的中介服务收费,也可以结合收费许可证年审工作同步进行。对检验、检测、鉴定、仲裁、代理、公证、认证、评估等活动中的中介服务收费要进行重点清理。通过这次清理,各地要摸清本地区内中介服务收费的底数,分类研究制定收费整顿、规范措施。
  二、严格规范中介服务收费行为
  在全面清理中介服务收费的基础上,大力整顿中介服务收费秩序,对中介机构的收费行为进行严格规范。具体要求如下:
  1、中介机构实施收费必须具备应有的资质条件,符合规定的执业范围,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
  2、要严格禁止政府部门将其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分解给中介机构进行收费,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
  3、禁止中介机构将中介服务挂靠到政府部门的职能上,强制实施收费;
  4、禁止中介机构以回扣形式招揽业务,进行恶性竞争;
  5、对属于中介范畴的检验、鉴定、认证、仲裁收费,要与政府性的同类服务项目的执法收费分开实施,分别管理,严禁强制企业或个人接受;
  6、评估、公证服务要由委托方自行委托有资格的机构实施,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向企业和个人指定中介机构,强制或变相强制实施服务收费,更不得强迫企业和个人重复接受评估、公证并收费;
  7、检测、代理收费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收费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的规定,认真履行中介服务约定的事项,不得随意增加收费项目或减少服务内容,多收费或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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