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劳服企业实行股份制产权界定的原则是:国家投资形成的资产,其产权为国家所有,其它法人投资形成的资产,其产权归投资的法人所有;投资主体不清的资产,归劳服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由职工自已投入以及历年积累形成的资产,能够确认投资主体的,其产权归劳动者集体所有。
(十六)主办单位用自有资金借给劳服企业的,作为劳服企业负债,签约分期归还,增值属劳服企业集体所有;主办单位有法律手续作为投资的资金,可在劳服企业改组为股份制时作为法人股入股。
(十七)主办单位的厂房、设备、工具等生产资料交给劳服企业使用的,可合理作价后作为借贷关系,由劳服企业归还,也可按本条十五款的办法处理;是租赁关系的,产权归属主办单位,按国务院令第66号第十四条第二款办理。劳服企业至今未与主办单位明确产权关系的,在清理财产时,应按上述原则,补办手续,明确产权关系。
(十八)劳服企业设立股份制企业,可以采取原有企业改组和新建两种方式,分别由职工(职工代表)大会和发起人向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书、企业章程、验资核定书或资产评估报告,经核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十九)劳服企业实行股份制后,安置城镇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的任务不变、生产自救的性质不变、享受国家有关劳服企业的优惠政策和其它相关优惠政策不变,仍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归口管理。
六、不断深化改革,加快转换经营机制,强化管理,建立适应劳服经济发展的运行机制
(二十)劳服企业应坚持“自愿组合、自筹资金、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民主管理、集体积累、自主支配、按劳分配、入股分红”的原则,进一步巩固和完善承包经营、租赁经营等多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条件具备的企业也可实行“公有民营”。
(二十一)按照灵活方便、合同管理、合理流动的原则,劳服企业有权自主选择用工方式,分配上可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办法,也可实行计税工资办法,在规定的工资总额内,企业在处理好积累和消费的前提下,自主决定内部分配形式和标准。
(二十二)在国家政策规定范围内,劳服企业可自主招聘管理人员、科技人员,设置本企业内有效的专业技术职务。劳服企业职工的专业技术资格,应按国家统一考试确定和统一规定评定,其职务和待遇按市里有关规定由企业自主决定。各有关单位要支持劳服企业对各种专业人员的需求。
(二十三)除国家明令禁止的外,凡是放开的商品、物资,劳服企业都可以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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