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大力发展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意见的通知
(渝府发[2000]41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大力发展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从2000年7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关于大力发展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意见的通知》(重府发[1993]257号)同时废止。
二000年六月二十八日
关于大力发展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意见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0年5月25日)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劳服企业)有了较快的发展。全市现有劳服企业2000多个,年生产经营总收入39亿元,利税2.8亿元,城镇从业人员近10万人,已经成为我市城镇集体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劳动就业的重要安置基地。但是,我市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矛盾依然存在,劳服企业承担稳定就业局势和社会安定的任务还十分艰巨。因此,大力发展劳服企业,已成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刻不容缓的战略任务。为了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深化劳动制度改革的要求,根据国务院《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66号)、
劳动部等十个部委《关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发展第三产业安置富余人员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3]200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组织实施<重庆市再就业工程1998-2000年规划纲要>的通知》(渝委发[1998]1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大力发展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劳动就业工作,加强领导,大力支持,推动劳服企业的健康发展
(一)充分发挥劳服企业安置基地的作用,合理利用我市丰富的劳动力资源。劳服企业要成为我市城镇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的重要安置基地,为深化改革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各级政府及其行业管理部门要把发展劳服企业纳入本地区本部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把就业任务纳入各级政府及其行业管理部门目标管理考核。年终进行考核检查,对发展劳服企业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