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成都
军区昆明总医院特需医疗服务价格的批复
(云价费发[2000]173号 二000年六月二十日)
成都军区昆明总医院:
你院《关于特优病房收费标准的报告》([2000]院价字第1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卫生部、外交部《关于取消境内外患者实行两种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8]1181号)中关于“统一收费标准后,现专门为境外患者设置的专诊医疗机构应予以撤消,但其中符合条件并经省级物价、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可以改为提供特需医疗服务,向境外患者开放,执行特需医疗服务价格的规定,考虑到你院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将你院开展的特需医疗服务价格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凡开展特需医疗服务的机构,须经省级价格、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能执行特需医疗服务价格,未经批准的医疗机构,一律不得执行特需医疗服务价格。你院开展特需医疗服务床位数为73间(套)。特需医疗服务机构病房及医护人员配备标准按本文附件规定执行。
二、住院病人床位费:一等260-300元(天/套)、二等160-260元(天/套)、三等100-120元(天/套)、四等60-120元(天/套)、五等40元(天/套)。上述服务价格的高限为最高限价,你院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下浮。房间内的设施不得另外单独收费。
三、特需医疗服务必须根据自愿、平等的原则,由患者自愿选择,不得强制和变相强制患者接受特需医疗服务。对接受特需医疗服务的国内外患者实行统一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
四、对接受特需医疗服务的患者除按上述规定执行住院床位费外,其余医疗服务项目一律按省物价局、省卫生厅规定的现行《云南省基本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执行。
你院要严格执行价格政策,遵守价格纪律,不得擅自设立特需医疗服务项目,提高服务价格,并接受物价、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收费前须到省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
五、本批复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
特需医疗服务机构病房设施、医护人员配备标准
特需医疗服务病房建设除按“云南省三级甲等综合医院标准”规定执行外,还必须具备如下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