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七条 计征养路费采用下列方式:
  (一)费额:按每月每吨征费标准和核定的征费吨位计征;
  (二)定额:按每月每车(台、套)核定的征费额计征。
  第八条 车辆征费吨位按国家计委、交通部的规定核定。没有规定的,按以下办法核定:
  (一)货车(含专用机械类车、正三轮摩托车、国外进口车、新型车)不能确定计征吨位的,比照同类型货车装载质量吨位计征;
  (二)双排座汽车按标明的载重吨位与核载人数(驾驶员除外)的折合吨位合并计征;
  (三)汽车拖带的挂车按核定载重吨位的70%计征;
  (四)大型平板车载重吨位在20吨以下的(含20吨)部分按全额计征,20吨以上部分减半计征;
  (五)不能载客、载货的特种车辆、专用机械类车辆,按其整车(包括固定装置)的总重量吨位减半计征;
  (六)拖拉机按其拖带挂车的核定载重吨位计征;
  (七)无同类型货车比照的客车按核定载客的最高座数计征,国产车每10人座折合1吨计征,进口车每7人座折合1吨计征(不包括驾驶员座位)。
  按吨位(包括折合吨位)计征的各型车辆,凡其吨位尾数不足半吨的按半吨计算,超过半吨不足1吨的按1吨计算。拖拉机仍按其拖带挂车的核定载重吨位计算。
  第九条 对外国籍和港、澳、台地区驻、行我市的车辆,按国务院或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双边协议计征。没有协议的,按我市征收标准计征。
  第十条 公路养路费、公路客运附加费、公路货运附加费的征收标准按《重庆市公路养路费、公路客运附加费、公路货运附加费征收标准》执行。
  公路养路费具体征收标准为:
  (一)客车:190元/月吨;
  (二)货车:160元/月吨;
  (三)中型营运客车:320元/月吨;
  (四)小型出租汽车(含10人座以下的小型营运车):400元/月车;
  (五)非客货运三轮摩托车:12元/月车;
  (六)二轮摩托车:10元/月车;
  (七)拖拉机:80元/月吨。
  公路客运附加费具体征收标准为:
  (一)20座(含20座)以下的客车:65元/月座;
  (二)21座(含21座)以上的客车:52元/月座;
  公路货运附加费具体征收标准为:
  货车:25元/月吨。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