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社会保障处
负责掌握民政、卫生、劳动与社会保障等部门业务的全区基本情况,并参与分管部门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规范性文件、制度的研究草拟工作;参与编制自治区社会保障预算草案;会同分管部门研究提出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建议;研究提出下年度预算编制部门需考虑的因素;研究提出财政支持的项目,组织可行性分析论证,提出预算安排的重点及顺序;审核提出下年度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建议;对专项资金追踪问效,监督项目实施中资金的管理使用和配套到位情况,进行项目完成后的效益考核;制定部门、单位和项目资金使用的财务管理办法;审核部门和单位的决算;负责分管部门国有资产产权管理;负责征缴分管部门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国有资产占用费。
(九)农业处
负责掌握农林水等部门业务的全区基本情况,并参与分管部门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规范性文件,制度的研究草拟工作;参与管理和分配财政扶贫资金和重要救灾防灾资金;管理扶贫等政策性支出专项贷款贴息;负责全区防洪保安费的征收管理。管理农业企业财务;会同分管部门研究提出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建议;研究提出下年度预算编制部门需考虑的因素;研究提出财政支持的项目,组织可行性分析论证,提出预算安排的重点及顺序;审核提出下年度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建议;对专项资金追踪问效,监督项目实施中资金的管理使用和配套到位情况,进行项目完成后的效益考核;草拟部门、单位和项目资金使用的财务管理办法;审核分管部门和单位的年度财务决算。负责分管部门国有资产产权管理,负责征缴分管部门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国有资产占用费。
(十)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处
负责承办全区农业税收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起草、修改、审核工作,并组织实施;研究农民税收负担政策和农业税制改革;组织农业税收的征缴工作;编制农业税收年度收入计划;编审全区农业税收年度决算。
(十一)自治区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草拟全区农业综合开发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及项目、资金、财务管理制度;编制全区农业综合开发规划;审批各地、市、县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施计划;组织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和筹集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组织检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执行情况。
(十二)企业一处
管理国有工业、公路运输、内河航运、海运、港口、地方铁路、城市公用、邮电、医药、工交供销、股份制、建筑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外商投资、对外经济合作、境外企业和中央级在桂外商投资企业的国有资产和财务,并拟订相应的财务制度;参与有关产业政策的研究工作;监督执行《
企业财务通则》,负责分管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的各项制度;参与研究国家与国有企业分配政策和提出调整建议;组织实施国有资产权属的界定、登记和转让;负责资产评估项目的合规性审核;负责分管自治区直属企业的国有资产的基础管理工作,监交国有资产收益,并提出国有资产预算编制草案;管理分管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基金;办理分管自治区直属企业亏损补贴和税收返还的具体工作;参与归口国有企业的租赁、拍卖、兼并、破产管理和组建企业集团、实行股份制等改革工作,并制定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