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监督财税政策、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
(十三)根据《
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加强民族地区财税政策研究,制定全区财政科学研究计划和财政教育计划,组织全区财政干部的培训;负责财政宣传和财政信息工作。
(十四)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财政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财政厅设19个职能处(室、局)。
(一)办公室
处理厅机关日常政务;负责有关重要会议的组织;研究财政政策;起草和修改有关重要报告和文件;管理财政信息、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负责文电、机要、档案、保密、信访、保卫及厅机关财务、基本建设、环境秩序、国有资产等后勤行政管理工作。
(二)综合处
研究财政发展战略,拟订财力综合平衡方案;预测分析国民经济运行形势,提出调整经济政策及运用财税政策调控经济的建议;编制中长期财政规划;提出住房、物价和国有土地使用、海域有偿使用制度调整改革和其他经济体制改革的政策性建议;组织征收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海域有偿使用收入;管理住房资金及其财务;管理自治区直属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补贴、住房补贴经费,草拟预算外资金管理规范性文件及管理制度;编制自治区本级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负责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并参与标准的确定,管理收费的立项和标准;统一监制和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和政府性基金票据,检查指导收费票据的使用;草拟彩票管理制度及发行计划,管理监督彩票发行机构、彩票发行市场;负责综合性财政统计及分析工作。
(三)预算处(小汽车定编办公室)
研究财政分配政策;草拟财政体制和预算管理制度;草拟编制年度预算的指导思想和原则;编制年度自治区预算草案;汇总年度地市预决算;管理财政专项资金投放项目库;汇总审定各部门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支出标准和定额;审查和批复部门预算;提出增收节支和平衡财政收支的政策措施与建议;统一办理预算追加事宜;负责财政转移支付工作,指导全区预算管理工作;承担与自治区人大财经委员会的有关联络事宜;负责小汽车定编工作。
(四)国库处
监督执行金库管理制度和政府总预算会计制度,草拟实施办法;负责自治区本级财政资金调度;跟踪分析预算执行情况;汇总批复自治区直属部门决算,编制自治区财政总决算;统一管理自治区本级财政的银行开户;负责国债兑付及二级市场管理;草拟和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对全区政府采购工作进行指导和信息统计分析;研究和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负责与财政审计有关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