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编制年度自治区本级预、决算草案,组织本级总预算执行;代编和汇总全区预算;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委会)报告本级和全区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和决算;监督全区各级财政预算的执行;管理自治区本级各项财政收入,管理预算外资金和财政专户,对社会财力进行综合平衡;管理有关政府性基金。
(四)参与制定全区宏观经济政策,参与基建投资、劳动工资、物价、经济贸易、外汇、科技、教育、住房、社会保险等改革,对全区经济运行和国民收入分配进行有效的调控。
(五)负责监督执行国家税法和税收条例、决定、规定及有关实施细则;提出并与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共同审议上报地方性税收立法计划;拟订地方性税收政策和减免税规定;提出对财政影响较大的临时特案减免税的建议;负责关税联络单位工作。
(六)管理自治区财政公共支出;制订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制度及需要全区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监督执行《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管理自治区直属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和资产;拟订和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监督管理政府采购工作;管理全区非贸易非经营性人民币购汇指标;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有关专用票据;管理和制定住房资金财务制度;制定基本建设财务制度。
(七)办理和监督自治区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自治区财政投入的挖潜改造资金、地质勘探费和科技三项费用;负责农业综合开发;监督执行《
企业财务通则》。
(八)管理自治区财政社会保障支出;草拟社会保障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对杜会保障资金使用的财政监督。
(九)执行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的方针政策、改革方案、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国有企业的清产核资、资本金权属界定和登记;负责国有资本金的统计、分析,管理和监督财产评估业务;审批有关国有企业工效挂钩方案。
(十)参与制定金融、保险、政府债务和证券政策。管理和监督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国内外债务;管理广西利用外国政府、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和日本国际协力银行的贷款,参与对外谈判与磋商业务;监督管理全区彩票发行市场;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在国际金融市场筹资。
(十一)草拟和监督执行会计管理制度、《
企业会计准则》,制定和监督执行政府总预算、行政和事业单位及分行业的会计制度;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办理境外会计公司在我区设置常驻代表机构的审批事项;实行会计委派制度,负责对区直行政事业单位委派会计和承担区直企业财务总监的派驻工作;管理和指导全区会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