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
自治区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0]105号)
各地区行署,各地级市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六月二十九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3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关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00]9号),保留自治区财政厅,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自治区财政厅是自治区人民政府主管财政收支、财税工作、国有资本金基础工作的综合经济管理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除农业税收外的其他有关税收调查研究和税法执行过程中的一般性解释工作,交给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承担;
2.将原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国有资源实行资产化管理的有关职能,交给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林业局承担。
(二)划入的职能
1.自治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承担的外国政府贷款业务管理职能。
2.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管理的广西利用亚洲开发银行贷款业务和对外谈判与磋商职能。
3.中国银行负责管理的广西利用日本国际协力银行贷款业务和对外谈判与磋商职能。
4.自治区审计厅承担的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的职能。
5.自治区经贸委承担的关税联络单位工作。
6.原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企业国有资产(国有资本金)的基础管理职能。
7.原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局组织实施国有企业财产监管的职能。
8.原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评估管理、清产核资职能。
9.原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制定政府公共财产管理规章制度的职能。
10.原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自治区直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清查登记等项管理职能。
11.财政部驻广西财政监督专员办公室承担的中央级在桂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