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事厅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0]88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人事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六月二十九日
浙江省人事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8号),设置浙江省人事厅。省人事厅是主管人才人事工作和推行人事制度改革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增加的职能
负责省直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统一发放的审核工作。
(二)划出的职能
1.将非教育系统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派出管理职能交给省教育厅。
2.将高级知识分子享受省二级医疗保健的管理职能交给省卫生厅。
(三)转变的职能
1.不再下达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年度指标。
2.将在杭的省部属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党政管理人员家属“农转非”审批职能交给各省部属单位承担。
3.将高级专家延长离退休年龄的审批职能,按干部管理权限,交给各市、各部门承担。
4.将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事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前资格审查,专家、留学生和博士后的有关具体服务事宜,各类培训教材的编写等工作,交给直属事业单位或委托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人事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人事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负责全省人事工作的宏观规划、综合管理、监督指导、协调服务;研究制订机关、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方案,受委托研究起草有关人事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参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机构改革和企业人事制度改革。
(二)研究制订全省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总体规划、结构调整、工资分配的宏观政策;编制全省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人员计划和工资计划;负责省直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统一发放的审核工作;负责全省人才资源的统计和分析;综合管理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
(三)综合管理全省国家公务员,研究完善国家公务员各项管理的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指导和协调各地、各部门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