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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物价局关于房地产价格(收费)检查有关政策问题的答复

河南省物价局关于房地产
价格(收费)检查有关政策问题的答复
(豫价房字[2000]176号 二000年六月十九日)


郑州市物价局:
  现就你局反映有关房地产价格(收费)检查政策问题答复如下:
  一、对各级政府为促进住房消费而出台的有关住房建设,交易等方面减免收费的优惠政策,应予维护。凡不按优惠政策的规定,继续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单位或购房者按原规定收费的,按价格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二、根据《价格法》的规定,成本审核是价格管理的重要内容和形式。凡《河南省新建商品房价格行为规则》规定必须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申报建造成本的新建商品住房,应按规定程序进行申报。否则,按价格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对开发企业新建商品住房进行审价或建造成本监审中,凡发现违反规定虚置成本或乱摊成本的,应责令其纠正。凡拒不纠正并向社会销售者,一经查处,按价格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四、按照《河南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和《河南省新建商品房价格行为规则》的规定,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经济适用住房有关暖气、燃气等附属设施收费,可以价外单独收取;其它新建商品住房不得比照经济适用住房价外单独收费。如未经批准或违反规定价外单独收费的,按价格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五、开发企业销售新建商品房,将应在价内收取的有关收费改在价外追加收取,而用较低标价对外宣传的行为(包括对外标价加上价外追加收费不超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属价格违法行为,可按《河南省新建商品房价格行为规则》第十七条(二)、(四)款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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