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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绥化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农行专项贷款利息收入纳税地点请示》的批复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绥化市地方税务局关于
农行专项贷款利息收入纳税地点请示》的批复
(黑地税发[2000]107号 2000年6月20日)


绥化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绥地税发[2000]59号《关于农行专项贷款利息收入缴纳营业税地点的请示》收悉。根据现行营业税税法规定,批复如下:
  对中国农业银行的贷款利息收入,不实行统一汇缴,应在贷款行为发生地就地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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