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要采取宣传典型、树立榜样等形式,帮助大中专毕业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引导、鼓励和教育大中专毕业生面向基层、到国家最需要的地方去建功立业,走艰苦创业、科技创业、自主择业的成才之路。
三、有关政策规定
(一)凡属按国家招生计划招收的普通大中专毕业生,在国家的就业方针和政策指导下,由各级政府采取宏观调控措施与举办毕业生专门就业活动相结合的方式落实就业单位。有具体委培或定向单位(地区)的毕业生按合同就业。毕业研究生在国家规定的服务范围内就业。
(二)非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由各区县(自治县、市)人事部门负责统一接收管理工作。采取“政府推荐”和“双向选择”方式落实就业单位。各级政府要加大宏观调控力度,建立新的就业工作体系,努力提高非师范类毕业生就业率。
(三)师范类毕业生由各区县(自治县、市)教委(教育局)负责统一接收管理工作。按照“政府宏观调控为主,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为辅”的原则安排毕业生。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及编制、计划、人事、财政等部门对师范毕业生的编制和经费要切实给予保证。
近郊九区(渝中区、沙坪坝区、江北区、南岸区、大渡口区、九龙坡区、北碚区、巴南区、渝北区)教育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继续实行“择优选用、竞争上岗”的改革试点工作,并继续做好人才储备和人才培养工作。其他各区县(自治县、市)的师范类毕业生,原则上由教育部门安排在教育系统就业。条件成熟的区县,在切实保证师资的前提下,经当地政府同意,可逐步引入“择优选用、公平竞争”的用人机制,为今后的改革积累经验、创造条件。要鼓励非师范类毕业生从事教育工作。
(四)按照市计委、市教委《关于建立接收大中专毕业生“信息登记制度”和“报批制度”,加强毕业生就业管理工作的通知》(渝计委社[1999]1674号)精神,既要大力引进高层次专门人才,又要为重庆籍毕业生提供就业空间,要进一步完善毕业生择业和用人单位选择毕业生的机制,以达到“信息共享、公平竞争、择优选择”的目的。
(五)关于选拔大中专毕业生到基层第一线锻炼的工作,关于大中专毕业生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后的人事档案关系、户粮关系的管理工作,关于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大中专毕业生的管理工作,关于延长大中专毕业生派遣时间的管理工作等问题,均按市政府渝府发[1999]47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四、具体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