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
做好我区2000年粮食收购工作的通知
(桂政发[2000]30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区粮食生产和流通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桂政发[2000]29号)精神,为做好2000年我区的粮食收购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粮食定购任务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2000年再次调减定购粮任务,其中公粮任务仍为3亿公斤(贸易粮,下同),购粮任务由1999年的3亿公斤调减为1.5亿公斤,调减后全区定购粮任务为4.5亿公斤(详见附件)。调减的主要对象,一是农业结构调整幅度较大,完成购粮任务有困难的农户;二是国家建设被征用土地的农户;三是杂交水稻制种农户所承担的购粮任务。为了确保定购任务的完成,各地务必在夏粮入库前,将调整后的定购粮任务层层分解到村,落实到农户。考虑到群众的交粮习惯,农民用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的粮食品种来交定购任务,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应予以收购,随到随收,不得限收、拒收、停收。
二、关于粮食收购价格
针对我区早籼稻和玉米没有退出定购粮收购的实际情况,本着既保护农民利益,促进农业种植结构的调整,又便于国家收购粮食,促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顺价销售,减轻国家财政负担和银行压力,根据2000年的粮食生产成本、市场粮价变化以及毗邻省的作价水平等情况,制定2000年我区定购粮收购基准价格:每50公斤中等标准质量的粮食,早籼稻定购价45元;玉米定购价45元。为了衔接毗邻地区的收购价格,允许地、市根据实际情况以上述定购价为基础向下浮动5%定价,具体浮动水平由各地区行署、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决定。优质稻收购价格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物价部门的指导下,按照优质优价和购得进、销得出的原则确定。各品种粮食的等级差价按4%的等级差率套算。中、晚籼稻定购价、保护价待下半年再定。
各地要及早向农民公布2000年的粮食收购价格,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三、关于粮食收购政策
(一)缩小按保护价收购的范围。从2000年新粮上市起,我区早籼稻和玉米退出保护价收购的范围。对没有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的粮食品种,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切实做到按保护价常年挂牌敞开收购,不准限收、拒收、停收,不准压级压价收购。对已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的早籼稻和玉米,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也要按照购得进、销得出的原则进行收购。
(二)公购粮以征收实物为主。粮食定购任务是国家宏观调控和储备粮轮换必不可少的粮源。为此,各地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定购任务的完成。2000年公购粮任务原则上以交实物为主,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收购。公粮交实物的,粮食购销企业按当地定购粮实际收购价格与财政部门结算,并由财政部门付给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要的代理费用。个别农户因灾减产等原因交实物确有困难,公粮允许交代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