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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粮食生产和流通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

  (二)农村集贸市场坚持常年开放,鼓励农民通过集贸市场出售自产的粮食,并不受数量限制。允许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粮食经营企业和粮商(包括私营、个体粮食经营者)到农村集贸市场和粮食批发市场购买和销售粮食。
  (三)大力培育粮食批发市场,充分发挥其调节粮食供求的主导作用。随着农业区域结构的调整和畜牧业、粮食加工业的迅速发展,我省粮食供给对市场的依赖程度将越来越高。各级政府要加强本地区粮食市场的建设。要充分发挥我省粮食企业机制灵活、经营人才较多、粮食集散方便等优势,加快培育和发展大中城市郊区的口粮批发市场、畜牧主产区的饲料批发市场和沿海港口的国内外粮油中转市场。工商、财税、国土资源等部门要给予配合和支持。各级粮食部门要加强与产粮大省之间的联系,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粮食产销合作,逐步建立起稳固的粮食产销协作关系,吸引更多的粮源,促进粮食市场发育,逐步把我省建成重要的粮食集散中心。
  四、做好粮食销售和炼化粮处理工作
  (一)进一步加大粮食销售力度。建立粮食销售激励机制,鼓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积极采取措施,开拓市场,扩大销售。对库存的高价位周转粮食,可采取先购后销或边购边销的办法,实行等量对冲,轮换库存,推陈储新。各级政府和粮食部门要认真做好周转库存粮和储备粮的轮换。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不得低价亏本销售,更不难以处理陈化粮为名,降价销售粮食。
  (二)积极稳妥处理陈化粮。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颁布的标准搞好陈化粮的鉴定,鉴定费由同级财政承担。对处理地方储备陈化粮发生的价差亏损,按分级负责的原则,分别由同级粮食风险基金全额负担。粮食购销企业的定购和保护价粮的陈化粮价差亏损,考虑到目前企业普遍亏损的情况,原则上由同级风险基金负担。
  (三)各级粮食、财政、农发行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陈化粮处理的监管。要严格控制陈化粮投放市场的数量,均匀上市,防止因投放过多,过于集中,造成对市场的冲击。各地陈化粮的销售计划要报省粮食局、财政厅审批,接受计划指导。粮食购销企业陈化粮出库要坚持出库报告制度,农发行要加强粮食库存监督,防止企业借陈出新。陈化粮出售原则上要通过县级以上批发市场公开拍卖,竞价交易。
  五、加强地方粮食储备体系建设,增强政府对粮食市场的调控能力
  (一)为了应付粮食市场可能出现的波动,必须进一步加强省、市、县粮油储备体系建设。各级政府要严格按照省里确定的计划,把地方储备粮油规模足额落实到位,不得出现挂空。要建立储备粮油正常轮换机制,“高抛低吸”,调节市场,确保粮食质量和储存安全,确保储备粮能调得出、用得上。省粮食局要加强对市、县储备粮油库存情况的督促检查,对储备粮油不落实或随意动用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要建立健全市、县种子粮储备制度,确保粮食生产和抗灾救灾所需粮食种子的有效供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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