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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粮食生产和流通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

  二、坚持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的政策,保护和调动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一)坚持粮食定购制度,稳定现有定购任务。这有利于保证各级政府掌握一定的粮源,也体现了政府对粮农的保护和扶持。各市县要认真落实定购任务,并努力确保完成。同时,要从各地实际出发作合理调整,使粮食定购任务逐步向种粮大户集中,努力提高种粮的规模效益。
  (二)认真落实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的政策。对列入保护价收购范围的粮食,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切实做到常年常时挂牌敞开收购农民的余粮,并认真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按质论价、优质优价政策,不准限收、拒收、停收,不准压级压价收购,并要进一步改善服务设施和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千方百计方便农民售粮。粮食、物价、工商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防止粮食购销企业发生拒收限收和压级压价现象。
  (三)对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的粮食,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按照“购得进、销得出”的原则,继续做好收购工作,充分发挥主渠道作用。农业发展银行要按照“以销定贷、以效定贷”的原则继续供应收购资金,并根据购销企业的不同情况,实行资金供应分类管理。切实加强对粮食收购资金的监管,严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多头开户,防止挤占挪用收购资金。
  (四)对早稻继续按保护价敞开收购。今年早稻收购保护价,按照与毗邻省的收购价相衔接并加上合理运费的原则制定。为切实保护农民利益,对定购内早稻继续实行价外补贴,并适当提高补贴标准。晚籼稻和晚粳稻的收购保护价分别与毗邻省的保护价相衔接。对定购内的晚稻继续实行价外补贴。具体价格水平由省物价、财政、粮食部门另行制定。
  三、进一步拓宽粮食购销渠道,搞活粮食流通
  (一)对列入保护价收购范围的粮食,继续允许和鼓励经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的用粮企业、粮食经营企业,按国家收购政策要求,直接到农村收购粮食。对经批准进入收购市场的大型用粮企业,允许跨地区直接到粮食产区收购,或者委托当地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收购自用粮。确属交通不便的山区、海岛等边远地区,允许经市或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的粮食经营企业到农村收购粮食。对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的粮食,允许经市或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的用粮企业、粮食经营企业,在本省范围内跨地区直接到农村收购粮食。各级种子公司可凭种子生产许可证到种子生产基地收购种子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继续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粮食收购市场的管理,维护正常的粮食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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