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
我省粮食生产和流通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
(浙政发[2000]134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近两年来,我省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中央的粮改政策,积极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加快农业和粮食生产结构调整,大力发展效益农业,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目前粮食生产和流通中还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随着人口的增长、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农业结构调整力度的加大,我省粮食供求缺口进一步拉大,粮食市场的风险也逐步增大。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生产和流通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00]12号)精神,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确保我省粮食安全,现就我省进一步完善粮食生产和流通的有关政策措施作如下通知:
一、大力推进农业和粮食生产结构调整,切实稳定粮食生产能力
(一)在保护好基本农田和稳定粮食生产能力的前提下,各地要积极引导农民因地制宜调整农业和粮食生产结构,优化区域布局,发挥资源和区位优势,发展特色农业。经济发达地区和城市郊区,可以适当调减粮食种植面积,加快发展高效农业和出口创汇农业。对山区不直耕种的土地,要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林。
(二)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粮食质量和种粮效益。切实搞好种子工程建设,改革种子有繁推体制,进一步加大优质与高产品种的引进、选育、繁育和推广力度,加速推广高产优质、多抗品种。坚决淘汰和压缩劣质粮食品种,全面推广优质品种生产,积极发展市场适销对路的优质稻米、优质种子粮、优质行业专用粮和小杂粮生产。以降低粮食生产成本为重点,大力推广省工节本的轻型栽培技术,促进粮食生产走上效益农业的轨道。
(三)大力发展粮食产业化经营。积极发展农产品加工业特别是食品加工业,促进粮食转化,提高农产品的附加值。大力推广“虹丰经验”,充分发挥流通对生产的引导和促进作用,鼓励和支持国有粮食企业、农业龙头企业与农民特别是种粮大户开展各种形式的联合,发展订单农业,引导农民按照市场需求加快种植结构调整。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选择一批对结构调整有带动作用的农业和粮食龙头企业,进行扶优扶强。
(四)切实保护和稳定粮食综合生产能力。要加强对基本农田的保护,在经济发达地区和大中城市郊区,可以适当调减粮食种植面积,改种经济作物,但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不得挖鱼塘、种植多年生作物,更不得搞永久性建筑,转为非农用地。要坚持多熟制,积极探索“粮—经—饲—肥”复合种植结构,发展各具特色的种植模式,努力提高复种指数,制止耕地弃耕抛荒。要进一步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重点抓好1000万亩商品粮基地的标准农田建设和“三新”技术配套;加大农业综合开发和土地整治力度,加快改造中低产田,改善农业生产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