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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
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0]74号)


各地区行署,各地级市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六月十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3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关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00]9号),组建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构,是自治区人民政府主管药品监督管理的行政执法机构。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能
  1.自治区卫生厅移交给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药政、药检职能:
  (1)贯彻实施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起草药品监督管理地方性法规草案并监督实施职能;
  (2)监督实施药品、医用生物制品和生物材料的法定标准和规范职能;
  (3)初审新药、中药保护品种,审查出口药品;负责辖区内药品的再评价、不良反应监测职能;
  (4)核发药品、医用生物制品和生物材料的生产、经营、医疗单位制剂的许可证及实施监督管理职能;
  (5)初审推荐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非处方药物目录;管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职能;
  (6)审查批准全区性药品广告职能。
  2.原自治区医药管理局移交给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药品生产流通监管职能:
  (1)对医药产品的生产、经营实施监督以及组织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职能;
  (2)对开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审查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的审批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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