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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税收管理的通知

汕头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税收管理的通知
(汕府[2000]117号 2000年6月27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税收管理,堵塞征管漏洞,防止和纠正重复登记、争拉税源造成税收流失的现象,增加财政收入,促进全市经济发展,特通知如下:
  一、调整登记权限
  1、市区范围内企业的税务登记和征管归属界定,集中到市税务机关办理。实行集中税务登记后,市国税局、地税局应从方便企业出发,在各区税务局设立税务登记受理点,实行“分点受理、集中登记”。
  2、区属企业冠市名的,核准权在市工商局。区属企业具备如下条件之一的,可到市工商局办理冠市名核准手续:
  ⑴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的;
  ⑵连续两年年纳税额50万元以上的;
  ⑶列为市级以上重点建设开发项目或重点科技项目的;
  ⑷开发的新产品经市或省有关部门鉴定,属填补省内或国内空白的;
  ⑸持有的商标被省或市商标部门评为驰(著)名商标的。
  3、由市财政局牵头组织落实市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等四个部门在登记环节上实行电脑联网,建立登记资料信息传递的快速通道。
  二、调整税收征管归属
  1、2000年7月1日起新办的企业,凡在市工商局注册登记的,原则上由市级税务机关征管;由市工商局委托区工商分局注册登记的和在区工商分局直接注册登记的,由区级税务机关征管;区属企业冠市名的,税收征管关系不变,仍由所属辖区税务机关征管。
  2、对现有企业实行属地征管的范围:
  ⑴市直征管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⑵各区的“临街门店”除大酒楼、大商场、宾馆和随法人单位汇总交纳税收的连锁经营门店外,实行属地征管。具体操作方案由市国税局、地税局制定。
  ⑶市直和各区的企业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后,属上述⑴、⑵点范围的,也实行属地征管。
  ⑷对无照经营户进行清理,由其经营所在区登记发照,实行税收征管。
  除上述企业外,2000年6月30日前登记注册的企业,税收征管归属不变。
  3、市场税收征管归属:
  ⑴2000年6月30日前开办的专业市场,按原征管归属征管。
  ⑵2000年7月1日起新开办的市场,由市政府统一规划并审定,专业市场属市工商局直接管理的,由市级税务机关征收后,市财政按地方库收入20%的比例,以专项补助形式拨给市场所在区;区工商分局管理的,实行属地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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