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2000]2号),设置财政厅。财政厅是主管财政收支、财税政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综合经济部门,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将国有企业所得税征管的职能,交给地方税务局承担。
2、将原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国有资源实行资产化管理的有关职能,分别交给国土资源厅、林业局承担。
(二)划入的职能
1、原对外贸易经济委员会承担的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评估和转贷的职能。
2、原由审计厅承担的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的职能。
3、原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职能。
4、原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制定政府公共财产管理规章制度的职能。
5、原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统一管理资产评估行业的职能。
6、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承担的彩票监督管理的职能。
(三)增加的职能
1、对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职能。
2、对政府采购实行管理和监督的职能。
3、向省属资产经营公司、授权经营的集团公司、财政拨款的基本建设重点项目和重点行政事业单位委派财务总监的职能。
(四)转变的职能
1、改进预算管理,强化预算约束,编制部门预算,逐步建立起政府公共预算、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障预算制度。
2、根据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不再承担审批国有企业具体财务事项、下达财务计划和考核指标的职能,扩大企业理财自主权。
3、改革国有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减少具体审批事务,扩大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自主权。
4、实行转移支付制度,规范对市、县财政的专项补贴。
5、取消财政周转金制度,不再审批与之相关的生产经营项目。
6、不再审批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社会集团消费的专项控制商品。
7、取消每年一次的税收财务大检查,相应取消税收财务大检查办公室的牌子。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财政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政、税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法规、制度和方针政策;组织拟订财政、国有资产、资产评估、财务会计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制度,并监督实施;参与有关税收法规和制度的拟订。
(二)拟订财政发展战略、中长期财政规划,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执行中央与地方、国家与企业的分配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