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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建立风险投资机制若干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
科技部等部门关于建立风险投资机制若干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新政办[2000]66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建立风险投资机制若干意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意见,认真贯彻执行。
  一、建立规范的风险投资机制,对于促进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推进高新技术的开发及其商品化、产业化,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具有重要作用,也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要求。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通知要求,解放思想,提高认识,积极支持,科学引导,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和基础条件,稳妥地推进我区风险投资事业的发展。
  二、自治区计划、科技、财政、经贸、体改、税务等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确定的建立风险投资机制的基础原则和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坚持近期和长远目标相结合,着重在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培养市场主体、完善市场机制和中介服务机构体系等方面,认真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和有效的措施,积极引导风险投资进行规范化运作,切实为我区高新技术产业化、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创造良好的制度条件。
  三、各级政府在建立风险投资机制过程中要面向市场,开拓创业资本来源,引导、鼓励、支持企业、个人机构积极参与风险投资;调动和保护创业者的积极性,充分发挥科技创业中心、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和个人在科技创业中的主体作用;培养引进一批懂得科技风险投资管理和运作的专门人才,建立、造就一支精于科技风险投资管理的专家队伍。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建立风险投资机制若干意见的通知(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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