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四:
城乡集贸市场管理费收费标准
一、根据国务院《
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入集贸市场进行商品交易的单位或个人,应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缴纳市场管理费。
二、市场管理费(向出卖方收取)收费标准为成交额的0.8-1.6%。
按照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9]707号)的规定,城乡集贸市场管理费应核定具体收费标准。鉴于我市城乡、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很大,城乡集贸市场管理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财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核定,并报经当地政府同意后执行。核定的原则如下:
(一)收费标准不得超过成交额的0.8-1.6%。
(二)必须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现行收费标准降低20%核定。
附件五:
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收取标准
一、凡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应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缴纳管理费。
二、按照《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9]1707号)的规定,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应核定具体收费标准。鉴于我市城乡、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很大,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财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核定,并报经当地政府同意。核定原则如下:
(一)对从事购销活动的,按营业额的0.4-1.2%收取;对从事劳务活动的,按收入总额的0.8-1.6%收取。
(二)必须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现行收费标准降低20%核定。
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进入集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凡已收取集贸市场管理费的减半收取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四、收入较低、生活确实有困难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减收或免收管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