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附件四:

城乡集贸市场管理费收费标准

  一、根据国务院《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入集贸市场进行商品交易的单位或个人,应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缴纳市场管理费。
  二、市场管理费(向出卖方收取)收费标准为成交额的0.8-1.6%。
  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9]707号)的规定,城乡集贸市场管理费应核定具体收费标准。鉴于我市城乡、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很大,城乡集贸市场管理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财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核定,并报经当地政府同意后执行。核定的原则如下:
  (一)收费标准不得超过成交额的0.8-1.6%。
  (二)必须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现行收费标准降低20%核定。

  附件五:

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收取标准

  一、凡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应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缴纳管理费。
  二、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9]1707号)的规定,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应核定具体收费标准。鉴于我市城乡、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很大,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财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核定,并报经当地政府同意。核定原则如下:
  (一)对从事购销活动的,按营业额的0.4-1.2%收取;对从事劳务活动的,按收入总额的0.8-1.6%收取。
  (二)必须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现行收费标准降低20%核定。
  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进入集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凡已收取集贸市场管理费的减半收取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四、收入较低、生活确实有困难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减收或免收管理费。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