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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四、补(换)证、照及领取执照副本收费标准
  企业因证、照遗失、损坏等原因,需重新补(换)证、照的,每份收取50元。
  企业需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营业执照副本的,每份收取工本费10元。
  
  附件二:

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

  一、登记费收费标准。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费为每户20元;发放营业执照,不另收费。以后每四年重新登记、换发营业执照一次,收费20元。
  二、变更登记费标准。个体工商户办理变更登记,每户每次收费10元。
  三、补发营业执照费标准。个体工商户因营业执照遗失、损坏等,需重新补(或换)发营业执照的,每次收费10元。
  四、营业执照副本收费标准。个体工商户自愿领取营业执照副本的,每个收取成本费3元。
  五、个人合伙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或换)发营业执照、领取营业执照副本等,均比照个体工商户收费标准执行。

  附件三:

广告经营单位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

  一、专营广告业务的企业注册登记费按照《企业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执行,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时,不另行收费。
  二、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的注册登记费,按照下列收费标准收取:
  (一)中央级广告经营单位,每户200元。
  (二)省级广告经营单位,每户150元。
  (三)省辖市级广告经营单位,每户100元。
  (四)县级广告经营单位,每户50元。
  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的变更登记费为每户20元。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广告经营许可证》时,不另行收费。
  三、兼营广告业务的企业,应当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应缴纳变更登记费,每个企业50元。
  四、举办临时性广告经营活动的单位,应缴纳一次性登记费,每次每个单位50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临时广告经营许可证》,不另行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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