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根据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六部委《关于对企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的有关收费实行减免的通知》(计价费[1998]1077号)的规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以下简称“三改”)的企业办理企业注册变更登记,收费标准由每件100元降为50元。企业“三改”后的注册资金总量不超过原有企业(含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下同)注册资金之和的,不得收取注册登记费,只能按每件50元收取变更登记费。企业“三改”后的注册资金超过原有企业注册资金的部分,按注册登记收费标准减办收费,不得另收变更登记费。
企业“三改”后办理商标变更登记,收费标准一律减半。
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的,免收工商管理、登记费、证书费。
九、我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本通知后,必须到物价部门重新申领《收费许可证》方能收费,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十、本通知自2000年7月1日起执行。我市过去有关工商行政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一:
企业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
一、开业注册登记费标准
按照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9]1707号)的规定,企业注册登记费在现行收费标准基础上下调20%;在按比率收取改为定额收取前,暂按以下标准收取。
(一)企业法人(包括具备法人条件的私营企业,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下同)开业注册登记收费,注册资金总额在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按注册资金总额的0.8‰收取;注册资金总额超过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的,超过的部分按0.4‰收取;注册资金总额超过1亿元(不含1亿元)的,超过的部分不再收取。开业登记收费最低款额为50元。
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包括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私营企业,下同),企业法人设立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开业注册登记费为300元。
国家核拨部分经费的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设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开业注册登记费为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