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渝价[2000]424号 二000年六月三十日)
万州、黔江开发区物价局、财政局,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财政局,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务管理改善投资环境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的精神,我们对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清理,经市政府第四十六次常务会议批准,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印发了“关于发布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渝财预外[1999]183号),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
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14号)和国家计委、财政布“
关于商标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5]2404号)的规定,现就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注册登记费按《企业注册登记收费标准》(附件一)执行。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代表政府对企业法人(包括公司)注册登记公告,不另收公告费。
二、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按《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附件二)执行。
三、广告经营单位注册登记费按《广告经营单位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附件三)执行。
四、集市贸易市场管理费按《城乡集贸市场管理费收费标准》(附件四)执行。
五、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按《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收费标准》(附件五)执行。
六、经济合同鉴证费及工本费按《经济合同鉴证费及工本费标准》(附件六)执行。
七、商标业务收费按《商标业务收费标准》(附件七)执行。
八、工商企业监督(IC)卡工本费标准另文下达。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工商企业监督管理卡收取工本费的通知”(渝财预外[1997]57号)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