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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广西妇女儿童活动中心业余教育学杂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广西妇女
儿童活动中心业余教育学杂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桂价费字[2000]216号 二000年六月十五日)


广西妇女儿童活动中心:
  你中心《关于要求调整学杂费的报告》收悉。鉴于你中心为无学历社会力量办学性质的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意见》(桂发[1999]29号)有关规定精神,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同意适当调整你中心业余教育学杂费收费标准。学杂费收费标准详见附件《广西妇女儿童活动中心业余教育学杂费收费标准表》;
  二、你中心业余教育学杂费属社会力量办学收费。接到本通知后,应到自治区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上证手续,并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税票,亮证凭票收费,收费收入纳入单位财务管理,自觉接受物价、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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