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明确审批时限。每项审批必须科学、严格规定审批时限,若国家明确规定了审批时限,我省审批部门只应缩短,不应延长;若报送材料齐备,审批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未予答复,应视为同意,并追究审批部门和审批人员的责任。
4.制订严密的审批操作规程。每项审批必须制定详细的操作规程,其中包括审批内容、对象、条件、程序、时限、依据、责任处室和相关的收费及批准文号。对不予批准的,必须说明理由。
5.今后,凡是新增加审批事项,必须经过省政府审定,并形成法规和行政规章。
(二)改进审批方式
1.为提高办事效率,对涉及多部门的审批事项,建立主办部门责任制,采取一个部门主办,有关部门协办的方式进行审批。报批者只向主办部门申报,由主办部门协调其他有关部门。也可采取联合审批或“一条龙”审批方式。对审批频率比较高。直接面向投资者或群众的事项,实行集中办事制。要在组建投资审批办理中心和企业注册登记前置并联审批中心等方面有突破。
2.对审批业务比较多或审批业务涉及内部几个处室的部门,推行“窗口式办文”制度。有审批任务的处室要推行审批人员“A、B角”制度和轮岗制度。
3.加快政府各部门的电脑联网,通过电脑互联网实现信息共享,改进审批的技术手段,探索多部门联网审批的新模式。
(三)加强审批监督
1.建立严格的内部审批监督制度。对每项审批都要制定相应的内部约束和监督措施,明确规定审批人员的权限、责任和义务,并对违法审批、审批失误等情况,制定严厉的处罚措施,并严格执行;违反法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重大审批事项必须建立集体决定的制度。
2.建立对审批部门和审批人员的社会监督制度。对违反规定的审批行为,实行社会举报制度,省政府办公厅、监察厅和各审批部门要公开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对审批管理和审批执行情况,实行社会质询制度和人大定期检查制度;对审批结果不服的,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3.实行审批公示制。推行政务公开,增加审批的透明度。除国家明确规定不能公开的以外,每项审批事项的设立、调整和取消,以及审批内容、条件、程序、时限等,应事先在新闻媒介上公告。各部门必须向社会作出承诺,并形成制度,充分发挥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群众的监督作用。
4.对审批部门违反或拒不执行国家和省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省监察厅及其他有关部门应采取切实措施予以纠正。
(四)强化对审批后实施情况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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