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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省级政府部门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
省级政府部门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0]31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深化省级政府部门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意见》,业经第58次省政府常务会议原则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0年6月27日

深化省级政府部门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意见


  为了确保省级政府部门审批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工作意见。
  一、总体要来
  政府审批制度改革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重大改革,总的原则是坚持合法性原则,即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事项,予以保留,个别确需调整的,依法定程序调整;坚持适应性原则,即不符合市场经济和政府职能转变要求的审批事项,予以取消或调整。为了积极稳妥地推进这项改革,切实转变政府职能,依法行政,提出以下总体要求:
  1.按照党的十五大精神和加快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进一步解放思想、大胆探索,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凡是应由市场调节的、应由社会中介组织提供服务的、应由企业自主决定的,政府要坚决退出;凡是应由下级政府做的,省政府要坚决下放,减少省政府及其部门的审批事项。
  2.对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及其部门、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的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事项,要继续严格依法审批,提高政府的宏观调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能力。
  3.对保留的审批事项,要规范审批行为,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改进审批方式,加强审批监督,促进依法审批,规范操作,公开透明,有效监督。
  4.强化对审批事项的后续监管,把政府管理的工作重点从日常审批转向依法监管,保证政府部门真正管理到位,达到宏观管理和行业管理的目的。
  5.坚持依法行政的方针,加强行政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建设,创造公开、公正、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6.切实转变机关工作作风,强化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方便群众,方便企业,方便基层,强化廉政勤政建设。
  7.改革既要坚决、积极,又要慎重、稳妥,既要加快与市场经济通行规则接轨,又要对宏观管理中的一些重要审批事项的改革,争取国家有关部门的支持,与国家有关管理制度相衔接。
  8.政府审批制度改革要与政府机构改革特别是各部门“三定方案’”的制定紧密地结合起来,以巩固审批制度改革的成果,确保改革方案的组织实施,切实转变政府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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