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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
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冀政办[2000]28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0年六月二十七日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河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44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冀政[2000]13号),设立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是省政府管理全省标准化、计量、质量工作并行使执法监督职能的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西药、中药质量监督管理职能,交给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产品质量纠纷的仲裁,交给人民法院或社会中介组织。
  (二)划入的职能
  1、由原省政府法制局承担的参与或组织检查质量技术监督法律、行政法规执行情况的职能。
  2、由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承担的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管理职能。
  3、由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的质量宏观管理职能。
  4、由原省机械、建材、冶金、纺织、轻工、化工、煤炭行业主管部门承担的行业质量监督职能。
  5、由原省贸易厅承担的流通环节中商品质量监督管理职能。
  6、由原省电力工业局、邮电管理局等承担的用于贸易结算的电能表、电话计费器等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的行政监督管理职能。
  (三)下放给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职能
  1、安全阀检验单位资格审查职能。
  2、罐车准驾员、押运员考核发证职能。
  (四)交由社会中介组织或事业单位承担的事项
  1、地方标准的技术性审查及咨询服务。
  2、质量技术监督工作中的技术性评价。
  3、用于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的技术性工作。
  4、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等环节中部分技术性工作及进出口具体检查、鉴定工作。
  (五)交由企业依法自主管理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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