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监督实施国家和地方性医药流通法规、规章,审查出口药品,负责药品的行政保护职能。
二、主要职责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全省药品(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生物制品、诊断药品、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药用辅料、医疗器械、卫生材料、医药包装材料等)的研究、生产、流通、使用进行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实施国家有关药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受委托研究起草有关药品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制订有关药品监督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
(二)监督实施药品法定标准;初审推荐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非处方药物目录、新药、仿制药品和中药保护品种;审核中药饮片炮制规程、医疗机构制剂品种、药品临床试验、临床药理基地;审查出口药品;组织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制度;监督实施药品的行政保护。
(三)监督实施医用生物材料、医疗器械产品法定标准和产品分类管理目录;审批第二类医疗器械的临床试用(验证);核发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生产注册证,审查并监督实施注册产品标准;推行医疗器械质量体系认证和监督实施产品安全认证制度;实施对医疗器械产品的市场监督。
(四)监督实施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临床试验质量、药品生产质量、经营质量、中药饮片质量、医疗机构制剂管理规范;依法核发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中药饮片企业、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和医用生物材料、医疗器械、卫生材料、医药包装材料(含容器)生产、经营企业许可证。
(五)监督检定、抽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含各类诊所)的药品质量,发布辖区内药品质量公报;监督实施国家关于处方药、非处方药、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购销规则;依法查处制、售假劣药品和违反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监管中药材集贸市场。
(六)依法监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戒毒药品、放射性药品及特种药械;负责辖区内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及药品再评价和淘汰药品的初审工作;审核药品和医疗器械广告。
(七)组织实施执业药师资格认定制度,负责辖区内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和注册工作;负责医药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组织实施医药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认定制度;组织、指导全省药品监督管理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八)管理全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和药品、医疗器械、医药包装材料检验检测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