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商品价格管理处
负责贯彻实施国家颁布的工农业商品、经营服务、公用事业和房地产等价格政策,研究制订价格改革、调整的中短期方案。研究提出全区工农业商品、经营服务、公用事业和房地产价格管理的范围、原则和办法。依法制订和调整实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工农业商品、经营服务、公用事业和房地产等价格,协调处理区内重大价格争议问题。参与电力、水利等垄断经营行业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提出有关价格建议。提出粮、棉、油、肉、糖等重要物资储备的管理费用标准、价格补贴方案和出库价格建议。
(十七)收费管理处
负责贯彻实施国家颁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益事业收费等政策法规,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制订和调整全区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益事业收费、公益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依法核发区直和中央驻桂单位的《收费许可证》和《收费员证》。提出政府定价的全区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益服务性收费管理目录意见和落实公告、公布管理目录的具体工作,指导协调全区收费管理工作。
(十八)人事处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委机关人事、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办理委管干部的调配、考核、任免、奖惩和退(离)休工作等的审批事项。承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及自治区纪委管理的干部的推荐呈报工作。负责委机关及委直属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评审、推荐、上报,贯彻落实党的知识分子政策,做好专家工作。办理因公出国(境)人员政审和因私出国(境)人员的申报工作。负责委直属单位领导班子考察、机构编制、人事档案、劳动工资管理工作。负责全区计划系统干部的培训工作。
离退休人员工作处。负责委机关离退休人员思想政治工作、学习、生活、文体活动等服务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115名(含自治区物价局25名)。其中,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1名、副主任4名(其中1名兼任自治区物价局局长),处级领导职数45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离退休工作人员编制、机关后勤服务机构及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五、其他事项
(一)自治区物价局并入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后,党务、人事、行政后勤等由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统一管理,有关价格管理日常业务工作由自治区物价局长(兼)负责,重大问题由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党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