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负责自治区重大项目的稽察工作。
(四)转变的职能
1.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量计划指标改为预期调控目标。
2.将大量的工业、运输生产计划指标改为预测性指标,只分解下达国家仍然保留的指令性计划指标。
3.不再审批企业用自有资金和商业银行贷款建设的一般项目。
4.不再编制下达具体项目年度贷款计划,只向政策性银行推荐项目并指导监督贷款方向。
5.将对重大项目建设的行政性监管,改为由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组织向政府出资的重大建设项目派出稽察特派员,就重大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投标、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以及投资概算控制等进行监督检查。
6.将部分农产品价格、其他类价格和行政事业性及公益性收费审批权限下放给地、市、县。
7.减少价格审批权限以外的其他事项,将除中直、区直驻邕单位外,原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企业交费登记卡》和《个体工商户交费登记卡》的发放及收费年审管理工作,下放给地、市、具价格主管部门。
8.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将现行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直接审批的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及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不再实行审批制度,将已形成市场竞争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改为主要由市场调节。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研究提出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重点专项规划、年度发展计划。衔接、平行各主要行业的行业规划。研究提出总量平衡、发展速度和结构调整的调控目标及政策。
(二)做好全区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等重要经济总量的综合平衡和重大比例关系的协调,研究提出资源开发、生产力布局和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引导和促进全区经济结构合理化和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三)提出全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负责投资的宏观调控管理。安排自治区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和国家下拨的专项投资,编制以工代赈计划;对政府性基金基本建设使用实行计划管理;南有关部门确定直接融资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总量和使用方向;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向政策性银行推荐贷款项目,并指导监督贷款的使用方向。
(四)负责全区重大基本建设项目的布局和前期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安排国家和自治区拨款建设项目、自治区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确定年度自治区重点基本建设项目以及重大利用外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组织和管理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