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第二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3月25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1日)废止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人才环境的决定
(渝府发〔2000〕63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实施西部大开发的战略部署,进一步改善和优化我市人才人事环境,按照“用好现有人才、引进急需人才、留住关键人才、培养适用人才、储备未来人才”的方针,建立和运用政策好、待遇优、服务佳、环境好的人才开发机制,努力把重庆建设成为中国西部人才富集市,为积极参与西部大开发提供人才保证,促进我市跨世纪发展宏伟目标的实现,现就进一步优化人才环境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决定:
一、加大人才引进力度
(一)放宽引进人才的条件。从市外到我市主城区求职的本科以上毕业生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才、到主城区以外求职的大专以上毕业生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才,按新的户籍管理优惠政策办理落户手续。具有硕士及其以上学位或双学士学位的人才报考国家公务员,免予笔试,进事业单位工作的,经用人单位申请可增加编制。
(二)吸纳留学人员来渝创业和工作。公派或自费留学的人员具有学士以上学位的,都可采取任职、兼职、顾问、合作开发和创建、承包、租赁经济实体等多种形式来渝创业、工作,来去自由。要求取得常住户口的,按有关规定随时办理,其配偶及18岁以下子女可以随迁;长期居留或短期工作的,可申领《留学人员在渝工作证》,享受有关优惠政策。报酬与用人单位协商确定,工龄连续计算。在国外未取得专业技术职称的,可根据其经历和学识水平直接确定职称。
(三)鼓励智力流动。对本人不愿移转行政关系和户口的外省市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实行“户口不迁,关系不转、来去自由”的政策,可以通过技术入股、承包经营、合作开发、咨询顾问等形式来渝工作,申领《引进人才在渝工作证》,享受本市市民的有关待遇。
(四)鼓励人才到非公有制单位谋职。凡自愿到非公有制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其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工龄计算、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均与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工一视同仁。人才交流机构应当为其保管档案,实行人事代理,搞好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