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城市建设管理处
研究拟订全区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措施;负责城市供水、排水(排涝)、燃气、热力、市政设施、污水处理、公共客运、市容和环卫工作;负责城市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和城建监察;负责取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审核工作;负责城市供水企业、燃气企业、热力企业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审核发证工作;对大中型燃气工程建设项目进行项目审查;负责对进城车辆清洗站、建成区内车辆清洗站、从事城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的单位、取得合格证书的公厕进行备案和监督;对燃气工程建设项目、燃气经营网点以及商业垃圾清运费、粪便及其他废弃物清运费等收费标准进行备案;组织实施城建行业的技术标准;指导全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八)城市规划园林处
拟订全区城市发展战略和城市规划、风景名胜区、城市园林绿化的管理制度;组织编制自治区城镇体系规划;负责自治区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及各类开发区规划的审查报批;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负责全区历史文化名城相关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指导全区城市规划的编制;监督、检查城市规划的实施和城市规划执法工作;负责全区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参与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并按权限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负责对全区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和城市雕塑创作设计资格的审查和管理;负责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申报和总体规划、重要区域详细规划、重大建设项目的审查报批及一般区域详细规划的审批;负责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的申报和总体规划的审查报批及重大建设项目的审查;指导城市规划区内生物多样性工作;监督、检查风景名胜区和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的实施。
(九)房地产管理处
拟订发展房地产行业的管理制度和行业发展规划;负责房地产行业省级规范的拟订和国家、省级标准规范的实施;参与商品房的价格管理,规范房地产市场行为;负责和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负责住宅(含经济适用房、集资房)建设管理;指导并实施自治区住宅建设规划、计划和住宅产业化;负责和指导全区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房屋确权、登记、测绘、发证和落实私房政策等工作;负责全区房屋重置价评测;负责城镇规划区、开发区内的房地产开发、转让、租赁、抵押、典当和房屋维修、危房鉴定、城市房屋拆迁、白蚁防治、物业等管理;负责房地产咨询、经纪、房地产评估等中介服务管理;贯彻落实“房改”的方针政策和措施,指导“房改”工作;负责公房出售、商品房预销售的管理工作;统一组织印制颁发有关房屋的权属证书、商品房预售证书、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准入证书、在建工程房屋他项权利证明书;负责全区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以及房地产咨询、经纪、房地产评估等中介服务机构、危房鉴定、城市房屋拆迁和白蚁防治单位的资质审批和颁发证书;负责房地产信息的采集、交流和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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