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指导全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组织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推进村镇建设的发展。
(七)负责房地产业行业管理。依法管理房政、产权产籍、房地产行业;负责城镇规划区的房地产开发、转让、租赁、抵押评估以及房屋拆迁、危房鉴定、白蚁防治、房屋维修物业等的管理;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指导和规范房地产市场;指导和参与城镇住房制度改革。
(八)负责全区工程勘察设计的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建设工程的抗震、初步设计审查、施工留审查的管理工作;负责自治区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奖的审批;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
(九)负责全区建设科技管理工作;组织拟订厅管行业的科技发展中长期规划和技术经济政策;组织建设科技项目攻关、合作交流、技术创新与成果的推广应用;负责建筑节能、墙体材料改革管理工作。
(十)制订全区建设系统人才培养规划;指导和管理全区建设职工队伍的培训和继续教育。
(十一)管理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劳资、机构编制工作。归口管理建设系统的专业职称、执业资格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十二)管理建设行业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外事工作;指导建设企业开拓国内外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市场。
(十三)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建设厅设12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承办厅机关政务工作的组织协调、文电处理和对外联络、新闻宣传工作;负责会议的组织与协调和厅机关固定资产的管理以及文书档案、后勤、信息、信访、督办等工作;承担厅机关并指导厅属单位的保卫、保密工作;负责组织编写城乡建设志、年鉴、大事记工作;负责厅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二)人事教育处
负责厅机关、直属单位人事、劳资及机构编制管理;管理全区建设系统职称改革、建设类职业资格考核认定;负责出国、智力引进和相关外事工作;制定全区建设队伍人才培训目标、规划;负责人才交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及信息管理;指导和管理全区建设系统各类培训、鉴定及相关证书的颁发;指导相关办学机构建设类专业、工种的设置、人才培养规格等业务;管理直属学校、培训中心。
(三)计划财务处
负责组织编制厅管行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各项年度计划;负责利用外资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和建立建设项目库、及项目前期管理工作;管理行业的统计、信息工作;负责厅管行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其他收费管理及有关价格的申报工作;指导和监督厅管行业贯彻执行有关财政、经济管理政策和法规、规章,研究提出有关具体实施意见;指导全区城市维护建设专项资金的收、管、用;负责本厅、厅局单位和厅管各社团组织的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及内审工作。
(四)体改法规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