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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
自治区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0]96号)


各地区行署,各地级市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六月十九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3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关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00]19号),保留自治区建设厅。自治区建设厅是负责建设行政管理的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自治区测绘局改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管理。
  2.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改由自治区国防动员委员会管理。
  3.将组织制订有关计划统计、财务会计的改革措施和管理制度职能,交给自治区统计局和财政厅。
  4.将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的管理职能,交给自治区水利厅。
  5.将燃气用具的生产管理以及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职能,交由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和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
  6.将建筑机械行业规划和行业管理职能,交给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
  7.将城市防洪职能交给自治区水利厅。
  (二)划入的职能
  1.拟订广西城镇住房制度综合配套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2.组织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
  3.负责墙体材料改革工作。
  (三)转变的职能
  1.厅管行业统计的具体工作,委托直属事业单位承担。
  2.厅管行业资质审核的具体工作,交给有关行业协会承担,建设厅负责监督。
  3.厅管行业科技成果评审、转化推广应用的具体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承担。
  4.城市出租车管理职能,下放给市、县人民政府。
  5.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经济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工期定额、建设用地指标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的编制和修订的具体工作,委托厅直属研究机构和有关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6.取消负责归口管理的行业产品许可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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