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
自治区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0]96号)
各地区行署,各地级市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六月十九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3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关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00]19号),保留自治区建设厅。自治区建设厅是负责建设行政管理的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自治区测绘局改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管理。
2.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改由自治区国防动员委员会管理。
3.将组织制订有关计划统计、财务会计的改革措施和管理制度职能,交给自治区统计局和财政厅。
4.将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的管理职能,交给自治区水利厅。
5.将燃气用具的生产管理以及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职能,交由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和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
6.将建筑机械行业规划和行业管理职能,交给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
7.将城市防洪职能交给自治区水利厅。
(二)划入的职能
1.拟订广西城镇住房制度综合配套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2.组织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
3.负责墙体材料改革工作。
(三)转变的职能
1.厅管行业统计的具体工作,委托直属事业单位承担。
2.厅管行业资质审核的具体工作,交给有关行业协会承担,建设厅负责监督。
3.厅管行业科技成果评审、转化推广应用的具体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承担。
4.城市出租车管理职能,下放给市、县人民政府。
5.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经济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工期定额、建设用地指标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的编制和修订的具体工作,委托厅直属研究机构和有关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6.取消负责归口管理的行业产品许可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