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电力局关于
非生产用冷冻电热设备用电电价的通知
(渝价[2000]342号 二000年六月十九日)
万州、黔江开发区物价局,各区(市)县物价局、各供电局(电力公司):
关于非生产用冷冻、电热设备用电电价原水电部和国家物价局《关于空调、电热等设备用电电价问题的通知》([83]水电财字第76号)和水电部转发的《实施办法》([84]水电财字73号)曾作了明确规定,但由于目前重庆电网电价分类已发生了较大变化,为了正确执行电价政策,经研究,现将我市非生产用冷冻、电热设备用电电价明确如下:
一、凡工矿、企业及机关团体等单位,用于职工生活福利设备(如保龄球室、棋牌室、舞厅等的冷冻、电热设备),不论容量大小,一律按非居民照明电价执行。但对外营业的,则按商业电价执行。
二、用于工业、农业生产专用(系指生产设备附件、工艺过程或设计规定配置)的冷冻设备,其总容量在3千瓦及以上者按工业电价执行,3千瓦以下者执行非居民照明电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