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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教育委员会、财政厅关于我省2000年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收费标准的通知

  六、执行新的学费标准后,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要拿出学费的一定比例单独列帐,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学校改善办学条件。
  七、凡普通(成人)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入学后因正当理由不能坚持学习,在入学后一个月以内、两个月以内、三个月以内、三个月到第二学期的一个月以内要求退学的,分别按扣除学费和住宿费总额的10%、30%、50%、75%后退还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入学超过第二学期一个月的不再退费。
  八、学校要切实做好济困助学工作,在学校学费总收入中,应列出10%用于奖学金、贷学金和特困生的救济金,要扩大资助困难学生的人数,加大资助困难学生,特别是陕西籍困难学生的力度。同时学校要积极深化体制改革,减员增效,提高办学质量,降低生均培养成本。
  九、学校要进一步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学校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也不得以任何名义或形式向录取到本校的学生收取“扩容费”、“扩招费”、“赞助费”或收受损款等。除收取学费和住宿费以外,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它任何费用。学费仍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并按年收取,不得跨年预收;
  代办费要坚持自愿原则,不得以盈利为目的;学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向学生公开。学费的收取由学校财政部门统一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上缴同级财政专户,支出由同级财政按照批准的单位预算及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统一核拨,保证用于学校办学支出。省属大、中专院校的收费收入,必须实行“单位开票、银行收款、统一开户、收支统管”的管理办法,使用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陕西省事业性收费现金专用缴款书”。中央在陕的大中专院校收费时,应使用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陕西省事业性收费票据”。学校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自觉接受物价、教育、财政部门及群众的监督检查。
  十、各级物价、教育、财政部门要加强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督促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收费管理的政策规定,建立健全收费管理的规章和制度,实行收费管理责任制。对巧立名目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搞“双轨制”的学校,要依法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对乱收费和“双轨制”收费屡尽不止、屡查屡犯、情节严重的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对责任人予以严厉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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